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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親戚在做支付pos機
因為沉迷網絡賭博,28歲的廣州仔陳某專挑熟人下手,通過盜用手機支付帳號、捆綁信用卡、偷辦網上貸款、POS機刷單、刷單返利等各式套路,亦騙亦盜達近百萬元。記者9日獲悉,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近日對其以詐騙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官提醒,君子愛財,取財亦應有道,耍小聰明利用網絡工具無論實施“盜”或“騙”,都將難逃法網。與此同時,手機支付快捷便利,但使用時也不可忽略其安全性,要注意手機設置和賬號保管,以免被有心之人鉆空子,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百騙“老司機”:專挑熟人下手 盜騙手法“高超”,12個受害人損失近百萬元
通過手機快捷支付行騙的手段正變得更為隱秘、高超、多樣。來看看年僅28歲的陳某是怎樣又盜又騙的:
▼“盜騙”事實之一
2015年4月,陳某借合辦網店的機會,獲取了雷某和銀行信用卡關聯的支付寶密碼、帳號,并以此申請“螞X花唄”、“螞X借唄”信用貸款進行套現,將所貸錢款轉移至其個人銀行卡。
▼“盜騙”事實之二
2015年6月,陳某謊稱認識房產公司工作人員可以享受買房優惠,并偽造虛假的房屋認購協書、收款收據,騙取其前同事梁某的父親梁某某購房定金3萬元。陳某又以辦理購房按揭需要為由,偽造各種證明,讓梁某某向指定銀行卡轉賬50萬多元。后以借用梁某手機為由,將梁某某該銀行帳戶開通支付寶并獲取手機驗證碼,用自己的手機登陸支付寶,將梁某某卡內存款轉到自己名下銀行賬戶。據陳某供稱,他還在街邊購買了一本假銀行存折和銀行存款證明書交給梁某某,以安撫梁某某防止事情敗露。
▼“盜騙”事實之三
2015年10月,陳某借搭乘前同事徐某車之機,假裝借用徐某手機,將徐某的支付寶綁定自己的銀行賬號,并登陸徐某的支付寶,在網上找商家刷單返現,并要求商家將款項轉到自己的支付寶賬戶,獲款2萬余元。
▼“盜騙”事實之四
2015年11月,陳某以幫前同事葉某開網店為由,獲取了葉某支付寶賬戶和密碼,又以幫網店刷信用為名,騙取葉某刷卡消費1萬余元,并要求商家將款項返還到陳某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后陳某又直接用葉某該支付寶到其他商鋪刷單返現,盜刷了2萬余元。
▼“盜騙”事實之五
2016年4月,陳某以介紹承包幼兒園為由,騙取成某4千余元。后假借要進行網約車借用成某的手機,開通成某的支付寶并綁定成某的銀行賬戶,將成某賬戶內1萬元轉到自己的支付寶。
▼“盜騙”事實之六
陳某注冊了一臺POS機。2015年11月,陳某告訴梁某,利用POS機代人還款可以返利,騙取梁某在其POS機上刷卡消費1萬余元。陳某還以合作POS機代人還款為由,騙取梁某交出銀行卡和密碼,并多次轉走卡內資金11萬余元。
▼“盜騙”事實之七
2016年1月,陳某在其親戚黃某、張某家借宿,盜竊黃某家中現金及首飾一批。陳某趁張某熟睡之機,盜用張某手機開通張某辦理的信用卡盜刷4千多元。又利用張某手機登陸支付寶,將支付寶關聯張某另一張信用卡,分多次將1萬余元轉到自己的支付寶。據陳某稱,張某在手機里設置了500元以下轉帳不用密碼,所以他每次只能轉500元,轉了很多次才轉完。
▼“盜騙”事實之八
2016年3月,陳某以刷單能獲得返利為由,騙取其同學陳某某向其提供的支付寶刷卡消費,又騙取陳某某、鄭某在其提供的POS機上刷卡消費,騙取款項4萬余元。
▼“盜騙”事實之九
2016年2月,陳某以刷單消費獲得傭金為由,騙取同學陳某開通支付寶將3萬余元轉入其銀行賬戶。
▼“盜騙”事實之十
2016年2月,陳某以為網店刷信譽可返現為由,騙取甘某通過支付寶到其指定的網店進行刷卡消費,騙取甘某7千余元。
▼“盜騙”事實之十一
陳某對其初中同學黎某稱,為網店刷單消費可賺取傭金,騙取黎某在陳某指定的網店消費1萬余元,后該商戶返還9900元, 陳某又騙黎某將該款項轉至其帳戶,只向黎某轉回100元。
▼“盜騙事實”之十二
陳某以為班某開辦的網店刷單提高信用為由,騙取班某向其轉帳2千元。又用班某名義借款購買手機,陳某獲得手機但未向班某還款。
▋法院判決:數額巨大、數罪并罰,依法重判!
陳某稱,他因到處欠債,便上了一個賭博網站,想通過賭博贏錢還債。但事實是他不斷輸錢,于是就開始了每日挖空心思的“亦騙亦盜”生涯,盜騙回來的錢財基本用在網絡賭博和日常消費。至判決時,陳某有近百萬元未能歸還被害人。
荔灣法院判決認為,陳某犯盜竊罪和詐騙罪,依法予以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并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法官說法:利用支付軟件平臺盜騙財物,貪圖“快”財終落法網
年輕的陳某熟練使用手機支付軟件、手機社交軟件等工具,因為貪圖“快”財,利用支付軟件平臺盜騙財物,最終將自己送入法網,受到法律的制裁。
陳某主要對熟人下手,而且作案手法多樣,既有盜也有騙。根據法院判決,陳某通過借用手機、合開網店、開通打車軟件等各種借口,騙得被害人支付寶賬號、密碼,或趁被害人不注意,偷換綁定手機號,開通手機支付,轉帳取款,辦理網上貸款,進行網上刷單消費,此時被害人并不知情,也無法接受銀行發送的財物變動提醒或貸款公司的還貸通知,對陳某的犯罪行為完全沒有察覺。陳某的上述行為,構成盜竊。而陳某以刷單消費和POS代人還款有傭金等為由,騙取被害人進行刷卡消費或給付款項的行為,構成詐騙。
▋法律知識鏈接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與詐騙罪最大的區別是受害者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或交付財產,即受害人是否自愿處分或交付。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方晴 通訊員 荔法宣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張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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